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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派出和接受访问进修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07 文字: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加强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派出进修、出国和接受外来访问进修人员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加强学术交流和培养学术骨干,中心每年安排2-3人次的出国访问,包括进修、高访、合作研究和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访问的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出国访问的基本条件; 

(2)       出访目的符合中心发展规划要求;

(3)       经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学术骨干会议通过; 

(4)       考核优秀者拟优先安排; 

(5)保证履行出访职责与义务,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出国期满后按时返校。

二、被派遣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向中心递交有关出国期间的学习和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具体说明完成中心派遣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提高情况,学术交流情况及进行的有关研究课题的资料搜集及进展情况;应向中心全体研究人员做一次汇报;中心主任将责成有关研究室主任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向专家委员会汇报、提交审议。 

三、中心每年安排3-4人次到国内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进修、进行学术访问和学术交流,出访人回校后须及时向中心递交有关的书面报告,并向中心全体研究人员做一次汇报。

四、中心每年安排外国学者1-2人次到中心做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到访的外国学者应是在学术上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其研究课题应同中心研究方向基本一致。中心将尽量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访问结束后,中心要组织听讲者、合作者和有关专家对其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和治学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以鉴定到访成效。

五、中心接受国内外进修人员以加强学术交流。有意来本中心进修的国内外人员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同意后,由中心主任批准接受。

六、外来人员在中心进修期间,有关导师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有计划地进行辅导,解决其在学习上碰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并指示其进修的发展方向。进修结束时,有关导师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其进修后所达到的业务水平做出事实求是的鉴定。对于导师的辅导情况,中心主任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及时的了解和评估,并向中心学术骨干会议汇报审核,进行全面的考核。

七、中心将尽可能地与曾到中心来访的学者专家和进修人员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同时获得他们对中心的关心和帮助。

八、 本办法(试行)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