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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蒙古学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07 文字: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内蒙古大学蒙古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蒙古学研究,促进人才的培养。
    一、中心要根据本学科在国际、国内的发展趋势,制定中长期科研发展目标和规划。以中心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围绕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来确定。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申请、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鉴定、验收、登记、入档等)是蒙古学中心工作的重要环节,每位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二、中心鼓励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中心具有优势的工作基础,提出项目建议。经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对确实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且在较短时间内能够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的项目,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推荐,争取列入计划获得资助。对暂时不能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资助的项目,中心将给予少量资助,开展预研究。中心拟申报的重大研究项目,需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经中心主任批准申报。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中心主任批准申报。 
    三、获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之前应与中心主任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课题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课题所要达到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规定课题负责人应做的定期报告,接受课题中期检查的措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四、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制。科研课题的人员组合和经费使用由课题负责人负责。

五、对教育部、自治区政府和学校为中心提供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含配套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中心提取5 %的管理费。学校要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六、进入中心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中心提取总经费10%的保证金,在课题完成后,经中心专家委员会验收合格,中心将保证金退回课题组,再由课题负责人奖励给课题组成员及有关人员。  
    七、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进行课题总结,向中心专家委员会递交总结报告。经中心专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递交结题报告。重大科研项目的结题需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八、中心主任、副主任召集专家会议对每项完成科研课题进行考核。考核以无记名打分制进行,满分是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专家打分结果的平均值即为项目的评分。90-100为优,70-89为良,60-69为一般,59分以下为差。
    九、受中心研究经费资助完成的项目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撰写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第一完成单位为“内蒙古大学蒙古学中心”字样,并注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字样。用外文发表的项目成果也要用相应文字加以标明。没有进行相应标注的成果,不能作为相应课题结题的依据,也不享受相关的奖励。 
    十、课题负责人及成员有义务做好科研课题结项后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有义务做好暂不宜公开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

十一、本办法(试行),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

                                              20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