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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6-11-07 文字: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中心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以下工作条例: 

一、 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决定中心的研究方向,审定重大研究课题,评估研究成果,推动学术交流。其主要职责是:

(1)       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       负责中心的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审定并决定资助金额;

(3)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4)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5)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并确定中心拟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主要议题。

二、学术委员会由在蒙古学研究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尽可能从具有蒙古学有关专业博士点的高校或研究机构中聘请。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校内5人,校外10人。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中青年学者应占四分之一以上比例。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中心学术骨干会议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由中心主任聘请,并报教育部社政司审核。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经中心主任或2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举行一次以上全体会议,或提前和推迟召开预定会议。委员有责任对会议内容保密。 

六、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每位委员一票。通讯协商或投票的方式同样有效。任何决议、复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可实施。    七、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八、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秘书或特邀列席人员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中心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九、学术委员会成员因开会及中心工作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和资料费等由中心承担。 

十、学术委员会任期每届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提出,获准解聘。同时中心主任应按规定程序增补新的委员。 

十一、本条例的修订必须有二位以上委员提出,并经三分之二委员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方可实施。 

十二、本条例报教育部社政司、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外事处和内蒙古大学科技处备案。

十三、本条例(试行)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