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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 管理章程(试行)

2016-11-07 文字: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参照《内蒙古大学关于支持建设<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若干意见》,结合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章程(试行)。

第二条  本管理章程是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文件。

第三条  中心实行由国家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大学共建,以内蒙古大学自建为主的模式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中心为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下设蒙古语言文学研究室、蒙古历史文化研究室、蒙古社会经济研究室、办公室和与蒙古学学院共用的文献资料部,拥有专职的科研和行政人员编制,独立的科研、办公用房。

第五条  中心实行聘用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行使独立的人事权,即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在国内外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在校内聘用行政和资料人员。

第六条  中心实行经费独立核算,在学校设立独立帐户。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分配办法、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七条  中心实行带课题或给课题进中心,完成课题出中心的流动方式。科研课题的具体运作严格按《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为中心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决定中心的研究和发展方向,审定重大研究课题,评估研究成果,推动学术交流。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担任各研究室主任,领导并协调重大项目主持人的工作,主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中心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九条  中心根据研究需要,优先安排成绩突出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国内进修、攻读学位和出国深造;欢迎境内外学者来中心进修和学术交流,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条  中心创办学术成果发表园地《蒙古学》(暂定名),实行匿名审稿制。

第十一条  中心为校外专兼职人员在中心研究期间的办公用房、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

本章程(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中心。

                                                                                                                                                       200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