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2020年秋季学期筹备开创“‘金心’蒙古学研究高端系列讲座”。“金心”(Altan Tseej)一名取自著名蒙古史诗《江格尔》中代表着伟大智慧的人物名。我中心将从国内外著名学府和研究机构延请知名教授、学者到内蒙古大学进行学术讲座,旨在创建学术品牌,加强国内外蒙古学界与内蒙古大学的学术联系,同时拓展内蒙古大学师生的学术视野,提高教学与研究水平。
“‘金心’蒙古学研究高端系列讲座”第1期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在内蒙古大学学术会议中心8号会议室隆重举办。北京大学陈岗龙教授、复旦大学达力扎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乌云毕力格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叶尔达教授以及我校齐木德道尔吉教授和吴英喆教授等6名学者做了前沿讲座。
中央民族大学的叶尔达教授讲座题目为《渡日西域梵经石残叶:日本大谷大学所藏19世纪徐松砚台》。首先,叶尔达教授介绍西域梵经石最早由文人徐松在新疆水道考察时发现。徐松,在伊犁的七年期间,多次前往新疆各地进行考察,并著有《西域水道记》一书。该书有多处关于西域梵经石的记载,如发现西域梵经石的地理位置:喀什河岸;刻写文字和内容;石刻年代和功能;相关习俗,携归及刻砚台等等。其次,介绍日本大谷大学博物馆所藏卫拉特托忒文石刻砚台,其应为西域梵经石的残叶。2009年,大谷大学举办了“秃庵收藏——大谷莹诚与京都东洋学”展览,首次公开该砚台的原件。现在学界已普遍认为,此即为徐松砚台。接着,叶尔达教授介绍学界对大谷大学博物馆所藏的托忒文砚台的研究从局部到全部的解读过程。尤其日本松川节教授与中国北京大学朱玉麒教授,关于西域梵经石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解决不少难题,为西域梵经石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最后,介绍2000-2020年间叶尔达教授在伊犁河流域进行古籍田野调查时所发现的2部托忒文《吉祥栴檀三十五佛堕罪懺悔法经》情况,一部由特克斯县喇嘛巴图宝力道收藏,另一部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喇嘛巴雅斯夫收藏,巴图宝力道所藏经文跋文中清楚地记载着该经文的倡议者和翻译者。通过对2部经文和徐松砚台进行详细比对,指出日本松川节教授对徐松砚台文本的4处误读,基本确定该西域梵经石文本的名称、译者和倡议者等重要细节。结论是日本大谷大学博物馆所藏徐松砚台文本就是《吉祥栴檀三十五佛堕罪懺悔法经》,译者为咱雅班第达,倡议者为卓特巴。《吉祥栴檀三十五佛堕罪懺悔法经》是藏文《大藏经》的一部分,在17世纪中叶,卫拉特人从藏文翻译成托忒文。
叶尔达教授
北京大学陈岗龙教授的讲座题目为《考古资料与故事文本的相互阐发——以蒙古民间故事<金胸银臀的孩子>为例》。陈岗龙教授对考古资料与民间故事研究之间的联想是由辽宁阜新查海遗址中埋在门槛下的儿童葬引起的,陈岗龙首先教授介绍了安阳后冈龙山文化遗址等考古资料中的儿童葬,学界对相关儿童葬的解释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为了夯实房屋建筑而举行祭祀仪式用儿童做牺牲;一种是灵魂不死、亲子之情的说法,把孩子埋在门槛下是父母对孩子思念的一种精神寄托,从而把孩子埋在父母每天经过的门槛下,是学界解释儿童葬的主流观点。其次,陈岗龙教授谈了蒙古民间故事《金胸银臀的孩子》,指出“金胸银臀的孩子”故事中的很多母题和结构与古代北方民族“婴儿出生”的人生仪礼有关,并且与考古资料中的儿童葬有关联。陈岗龙教授在逐一分析“金胸银臀的孩子”故事母题和结构的时候结合雅库特人用狗崽子调换新生儿的民族志资料和蒙古族的相关民俗,阐释了故事情节中蕴含的文化现象。陈岗龙教授用范热内普的分隔礼仪—边缘礼仪—聚合礼仪的结构模式、维克多·特纳的边缘期仪式理论及普罗普的故事起源于仪式的学说对《金胸银臀的孩子》做了详细的学理性分析。最后,通过细致的考证与分析,陈岗龙教授做出有趣的结论,譬如埋在门槛下的“金胸银臀的孩子”其实是现实生活中婴儿的脐带或者胎盘;把“金胸银臀的孩子”煮成汤水实际上与孩子的洗礼相关;金胸银臀的孩子被母牛吃掉再转生为金胸银臀的牛犊最后恢复为人类的这种通过母牛的虚拟新生是与社会地位的逐步提高相关;在现实中,举行这些仪式是为了让孩子茁壮地成长并健康长寿。这些礼仪的目的除了防御、保护以外,更是为了使作为陌生人的新生儿能够被自己所要加入的群体所接受和承认。孩子的母亲通过这个仪式也会得到其应有的、作为母亲的权利,并重新融入她怀孕以前的那个社会群体。陈岗龙教授以跨学科研究方法把民间故事的内容和考古资料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和分析。
陈刚龙教授
内蒙古大学的吴英喆教授报告题目为《契丹文基数词“一”音值考》。关于契丹小字的研究,学界已构拟约300个原字字音,解读3100多条语词,识别出标记静词“性、数、格”和“领属”语法范畴以及副动词、陈述式和形动词形态变化的一些契丹字。尽管已释读语词虽有数千条,但其中汉语借词居多,契丹民族语词较少。在现已解读语词中,音义均在契丹语亲属语言中得到印证者不足200条。吴英喆教授从数词尤其对基数词进行了详细介绍。契丹语的基数词音值构拟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如基数词与序数词词干、序数词后缀与形容词后缀、“性”语法范畴、同时代文献对契丹语亲属语言数词的记载。通过数据库筛查及查询平台的统计,吴英喆教授认为可以判定以后缀和( )结尾的词大多数为形容词,且两者间有阴性阳性的对应关系。根据以上几点,可判断、与、、应来自表示“大”的,为其形容词形式,而非契丹文“一”的序数词形式。据序数词词干与和的对应来构拟出的音可能值得进一步推敲。另外,对新近发现的资料《烈》、《清》7、《查》5、《蒲》8、《广》35行、《兀》13行、《烈》28行进行对比分析,得知契丹小字阳性“一”还记作或,所以其音为n-ə。契丹语“一”n-ə较之蒙古语“一” ,少了个ɡ音,与蒙古语的这一差别似乎在契丹语中普遍存在。最后,吴英喆教授得出的结论为,契丹小字阳性“一”之语音是更接近蒙古语族语言“一”的nə音,而不是之前推测的更接近满通古斯语族语言“一”的əmu音。契丹文阳性、阴性基数词或为形不同、音不同的两个系统。
吴英喆教授
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的齐木德道尔吉教授讲座题目为《茂明安部原牧地补考》。茂明安部是清初阿鲁蒙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科尔沁右翼七鄂托克的重要组成部落。关于茂明安部的原驻牧地,学界普遍认为是在鄂嫩河中下游及尼布楚河流域。清代《王公表传》等史籍则认为他们是游牧于呼伦贝尔地区的部落。齐木德道尔吉教授首先回顾关于哈撒儿兀鲁斯牧地及其演变的前期研究。其后介绍茂明安部归附爱新国的过程。因受到察哈尔国林丹汗征讨阿鲁部,以及爱新国的招抚,也许还有俄国的威胁等原因,于 17 世纪 30 年代相继归附爱新国。通过约•弗•巴德利著《俄国•蒙古•中国》一书中所引的俄使斯帕法里 1675-1677 年出使中国的日记,齐木德道尔吉教授认为茂明安部归附爱新国后的40年,直到康熙十五年,还有科尔沁右翼的塔奔部的人滞留在原牧地,并与侵入其领地的沙俄哥萨克战斗,遭受其屠杀。最后围绕茂明安部叛逃事件,利用蒙古文史籍及清初《满文原档》,并结合《王公表传》、《清实录》、《评定罗刹方略》等官修史籍,对茂明安部的原牧地进行了补充考证。茂明安部原驻牧地就在鄂嫩河中下游及尼布楚河流域。随着左翼科尔沁的南迁,其牧地也往东南呼伦贝尔一带伸展。17 世纪 30 年代,他们随着阿鲁蒙古部落投附爱新国的潮流,从呼伦贝尔一带南迁至西拉木伦河流域。15年后,乌喇忒部西迁至穆纳山一带,茂明安部稍后也被迁至阴山北麓艾布盖河流域。这样,与先前迁至阴山北麓西拉木伦河流域的四子部落一道防范外喀尔喀与厄鲁特部的南进,最后成为清代乌兰察布盟的主要组成部分。
齐木德道尔吉教授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达力扎布教授讲座题目为《16-18世纪蒙古罚畜刑及其反映出的法律文化》。达力扎布教授对16-18世纪法律文献中普遍保留的anǰu、 yal-a、aldangqi 、 baγ-a等四个刑罚及其名称、含义进行考释,对其针对的违法行为,所罚牲畜的归属等作分析和讨论。Anǰu(案主),据蒙元时期史书记载,似指判处断没罪。16世纪及以后明显是罚牲畜,只有罪犯不能缴足罚畜时才将其籍没为奴,或籍没其妻孥、家产。yal-a(雅拉),不见13世纪蒙、汉文文献,16—18世纪成为蒙古罚畜刑之一。元代和清代将偷窃牲畜主犯都处以死刑,从犯处以身体刑外,还有财产刑——罚畜,所罚一九牲畜、三九牲畜都是“雅拉”。雅拉刑主要适用于偷窃、抢劫等侵害财产的犯罪。向罪犯罚取的雅拉(牲畜财产)扣除审理费用、证人报酬之后,余下的给予受害人。这一点与案主相同,具有赔偿受害人的因素。aldangqi或aldanggi,音译为按答奚,也是古老的刑罚。据蒙元文献记载,“按答奚”罪适用于违反行政命令和违犯法规,过失和其他不当行为,与16世纪及以后的“按答奚”刑罚性质相同。“按答奚”刑适用于一切违犯旨令和法规、因过失造成损失或损害、辱骂、谗言诬陷、轻微伤害,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等。所罚的牲畜不给受害人,归官。无并行的身体刑处罚,按答奚与罚“案主”和“雅拉”犯罪性质不同。baγ-a, baγaγ-a音译为巴或巴噶,16-18世纪蒙古罚畜刑之一。巴噶一词不见于蒙元时期史籍,最早见于《白桦法典》,是蒙古各部普遍施行的刑罚。巴与按答奚适用的犯罪相同,都是对违反命令和规定,失职,过失和不当行为的处罚。巴刑的罚畜归“官”,即给汗、扎萨克、诺颜或寺庙之仓,或赏给首告者。按答奚、巴,适用于违令、违规、失职、过失和不当行为等,罚畜归官,具有惩罚或行政处罚的意味。无并行的其他刑罚。案主、雅拉,适用于侵害人身、财产罪,罚畜给受害人,附带赔偿,有赔偿被害人的性质,不能缴足罚畜时处以籍没刑,籍没罪犯的家产牲畜,甚至本人及妻孥。已有公罪、私罪的区别,aldangqi、 baγ-a, 属于对公罪刑罚。对于贵族和官员一般没有身体刑。古代蒙古法律有其独特的刑罚、刑名,对于不同性质的犯罪有不同的处罚和刑名。有死刑、鞭刑等身体刑,在罚畜刑方面以九数罚畜,还有罚五数,罚一头牲畜的一半或四分之一等多样的处罚。从13世纪以来蒙古就有法官、有较为完备司法诉讼程序规定,有执行方面的规定。古代蒙古的法律文化比较发达,在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各民族中位于前列。蒙古法律曾在中原施行,影响了元代的法律。受中原汉法影响,如“巴”从“罚”一词来的。
达力扎布教授
乌云毕力格教授讲座题目为《蒙古语回族称谓及其他:谈Qotong与Qudum》。讲座以提问的方式进入主题,即为什么回族叫做Qotong? 其语义是什么?为什么传统蒙古文被称作 Qudum bičig?首先,解释卫拉特人对回部称作Qotong之原由,对Qotong的词源和词义进行了分析。Qotong一词系卫拉特语。在卫拉特文献中最早见于1678年颁布的《噶尔丹珲台吉谕令》中,指新疆南疆的穆斯林各部。乾隆年间纂修的《蒙古回部王公表传》把哈密、吐鲁番和乌什等城的回人也都通称Qotong。Qotong即卫拉特方言Qoton的变化形式,蒙古语中亦作Qotan。今指家园或者城池、城市。《元朝秘史》中的Qoton有“圈子”(牧户的家园)、城子两种说法。此外,明代,蒙古地方Qoton也指较大的城子。从明开始,巴剌合孙在蒙古语里指大城市的用法日益减少,后来仅指小镇子。由此,认为卫拉特人用“城子(Qoton或Qotan)”这个词代指生活在绿洲城市的回部、回人,必定是源自回部的生活方式。17-18世纪时和卫拉特关系密切的中亚穆斯林也生活在布哈拉、撒马尔罕等各城市。对从事逐水草而游牧的卫拉特人来说,在城市定居的生活是一个陌生的生活方式,也是首先引起他们关注的事情。由于回部人生活在绿洲各个城镇中,卫拉特人通称其为Qoton,意为住在城里的那些人。逐渐Qoton在口语中变成了Qotong。那么从何时起、Qotong专指回族?在乾隆四十九年的伊克昭盟鄂托克旗扎萨克衙门档案中涉及陕甘宁回民暴动的文书中,出现了大量的回民有关的记载。回民和南疆回部人不同,前者是操突厥语的族群,是今日维吾尔族等民族的前身,而后者则指讲汉语的穆斯林,俗称汉回,即今天回族的前身。二者的共同点是都信仰伊斯兰教,清朝把他们通称“回子”或“回回”。朝廷下达到蒙旗扎萨克的公文中称回民为“回回”或者“回子”,而蒙古语中与“回回”“回子”对应的词是Qotong。从而可知,本指中亚回部回人的Qotong一词所指范围扩大,陕甘宁一带的回族人也被称作Qotong。Qotong后来专指回族,而不再指清代回部,他们在蒙古语中分别以其部族名称出现。乌云毕力格教授还认为Qudum bičig指传统的蒙古文字,以区分托忒文,但未进入蒙古文学语言,不见于诸词典、方言词汇。其使用范围限于新疆卫拉特文化圈里的蒙古人当中,在内外蒙古只有从事卫拉特研究的个别人在使用。Qudum实际上由蒙古语Qotong一词音变而来。蒙古文被称作Qudum bičig之最主要原因,是卫拉特人称回部人为Qotong(包括维吾尔族人),也就是说Qotong等于Oyiγur,意指Oyiγur bičig(畏吾儿文),为畏吾体蒙古文,但并不是“糊涂文字”之谓。
乌云毕力格教授
前来听讲的校内外学者、学生,使容纳200人的大报告厅几乎座无虚席。6位学者长达3个小时的讲座,引人入胜,引来阵阵掌声。这标志着蒙古学研究中心“‘金心’蒙古学研究高端系列讲座”这一学术盛宴正式拉开了帷幕。
讲座现场